輔仁大學學生事務處健康中心器材借用須知
104年1月20日 103學年度第2次學校衛生委員會訂定
105年6月14日 104學年度第2次學校衛生委員會修訂
108年2月22日 107學年度第2次學校衛生委員會修訂
一、 | 為維護教職員工生使用本校學務處健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器材資源之權益,提升本中心器材使用之效率,特訂定本須知。 |
二、 | 本中心器材以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緊急救難醫療使用為限。 |
三、 | 凡本校教職員工生憑服務證、學生證、身分證、汽機車駕照、健保卡等證件,辦理借用手續。 |
四、 |
器材借用申請程序: (一)至本中心網頁填寫借用申請列印後,攜帶申請單及使用人證件至本中心申請借用。 (二)無法至本中心網頁填載申請單者,由本人親自至本中心辦理。 |
五、 |
借用器材數及期限: (一)為使器材能更有效服務全校師生,借期以一個月為限;若無人預約時得續借,其 續借期限為三個月以內。借用器材需填寫器材借用切結書並押證件。 (二)急救箱僅供行政及教學單位(含學生、自治組織及社團)所舉辦之活動申請,單一活 動以一個為限,活動結束後3個工作天內歸還。 (三)為使健康中心器材能安全使用,寒暑假前一星期需先歸還,進行維修,健康中心會 以另一同款器材借用至原借期限完畢。 |
六、 |
借用器材應於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應繳納罰款: (一)每器材每日新台幣50元。 (二)逾期罰款每器材上限新台幣壹仟元。 (三)逾期罰款應當場繳納。未繳清罰款者,不得再借用本中心器材。 |
七、 | 凡借用本中心器材發生遺失情形時,應以同一版本器材賠償之。無法購買或取得同一版本器材時,應徵得本中心同意後,以新版本器材賠償之;器材遺失時須先繳納押金新台幣3000元,借用人需於期限內賠償器材或費用,確實完成賠償程序後,始歸還證件並無息領回押金。 |
八、 |
無法依前項規定進行賠償者,得以現金賠償之,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可查得價格者,以其價格賠償之。 (二)無法查得價格者,以本中心向廠商詢價後之價格賠償之。 |
九、 | 借用器材發生毀損情形時,於歸還時須先繳納押金新台幣500元,經本中心委託廠商評估所需修繕費用後,借用人需於期限內賠償所有修繕費用,確實完成賠償程序後,始歸還證件並無息領回押金。 |
十、 |
繳納賠償費用之寬限期如下,違者報請學校懲處: (一)遺失器材後向本中心掛失十五天內。 (二)毀損器材後向本中心報告,經廠商評估所需修繕費用後十五天內。 |
十一、 | 本校教職員工生離職、畢業、休/退學,其所借用之器材,應在離校前悉數歸還。 |
十二、 |
本須知經由學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