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護理師用藥規定
教育部來函說明如下:
一、學校應依「學校衛生法」、「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 理準則」及「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規定,提供緊急傷病處理:
(一)一般用藥:如為事故所致傷害,且可即時處理之傷口,由學校護理人員(以下簡稱校護)評估後先予處理,如經處理後評估仍須經醫師診治之情況,則請受傷者前往醫療機構處理,並完成通報與記錄。
(二)緊急用藥:依「護理人員法」及本基準辦理,校護可依個案情況給予適當之緊急救護處置,並立即聯絡醫師。
(三)特殊用藥: 傷病學生(童)如有需協助服藥、換藥或注射針劑之情形,而將藥品帶至學校請校護協助,校護可依本基準第6點規定,由個案原診治醫師醫囑執行醫療輔助行為。
二、學校依「藥事法」及相關法規,向符合規定之藥局、藥商購買取得本基準所列之藥品,校護得依教職員工生之傷病狀況,經專業評估使用;學校如依前述規定購買或衛生單位提供本基準外之其他指示用藥,可於校內供緊急備用,由校護依其專業判斷使用。
三、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各地方政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