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學校應依「學校衛生法」、「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 理準則」
及「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規定,提供緊急傷
病處理:
(一)一般用藥:如為事故所致傷害,且可即時處理之傷口,由學校護理
人員(以下簡稱校護)評估後先予處理,如經處理後評估
仍須經醫師診治之情況,則請受傷者前往醫療機構處
理,並完成通報與記錄。
(二)緊急用藥:依「護理人員法」及本基準辦理,校護可依個案情況給
予適當之緊急救護處置,並立即聯絡醫師。
(三)特殊用藥: 傷病學生(童)如有需協助服藥、換藥或注射針劑之情形,
而將藥品帶至學校請校護協助,校護可依本基準第6點規
定,由個案原診治醫師醫囑執行醫療輔助行為。
二、學校依「藥事法」及相關法規,向符合規定之藥局、藥商購買取得本
基準所列之藥品,校護得依教職員工生之傷病狀況,經專業評估使
用;學校如依前述規定購買或衛生單位提供本基準外之其他指示用
藥,可於校內供緊急備用,由校護依其專業判斷使用。
三、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各地方政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配合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