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餐廳(超市)管理辦法
92.07.10 91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修訂
101.01.12 100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訂
103.11.06 103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修訂
104.01.20 103學年度第一次學校衛生委員會議修訂
第一條 | 以服務本校學生為主旨,並促進校內各餐廳保持良好之環境及消費服務,提供安全、衛生、物美、價廉、快速之營養餐食及用品,以維護本校師生之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為落實本辦法之規定,應組成輔仁大學餐廳(超市)督導委員會。 | ||
第三條 | 督導委員會組織及執掌如下: | ||
一、組織成員: | 使命副校長、學務長、總務長、軍訓室主任、生輔組組長、餐旅系主任、營養系主任、食科系主任、教師及職員代表各一名、衛保組組長、進修部秘書、營養師、學生會會長、日間部各學院學生代表、研究生代表、學生議會及進修部學生會、學代會代表各乙名、進修部代表兩名。(各餐廳、超市負責人列席)。 | ||
二、職掌: |
(一)使命副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 (二)督導小組:學務處衛保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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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輔導餐廳(超市)並協調會議之召開日期。 | |||
2.督導檢查各餐廳(超市)環境衛生及整潔,並審核餐廳員工之體檢報告。 | |||
3.延聘校內外專家及編組衛生檢查小組(含學生代表)進行衛生稽查。 | |||
(三)學生代表: | |||
1.為本校衛生檢查小組之當然成員,負責餐廳衛生檢查。 | |||
2.收集學生意見,了解餐廳服務品質及市場價格之調查,與校內餐廳(超市)價格之比較,加以整理綜合分析,向該餐廳反應,如無合理回應時,由餐廳會議學生代表,轉報衛保組協調總務處處理,必要時再召開餐廳(超市)督導委員會議予以檢討。 | |||
(四)總務處: | |||
1.負責督導協調綜理有關餐廳(超市)管理及行政業務。 | |||
2.負責承包訂約,約束包商遵守本辦法,依法納稅且其售價應不高於市價,違約時應受罰。調整價格(漲價)時,依物價指數,應報經總務處核轉餐廳督導委員會召開會議通過後,方可公佈執行,否則以違約論處。 | |||
3.餐廳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餐廳(超市)應遵守事項,由總務處於訂約時列入附件,讓承包商遵守並履行。 | |||
第四條 | 一般規定事項: | ||
一、每學期召開餐廳(超市)督導委員會議一次,另可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 | |||
二、本委員會得監督各餐廳、超市食品價格之訂定及調整,或供應之項目及營業方式等。並得責令包商提供成本比較等有關資料,供本委員會參考。 | |||
三、本委員會得經全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責令各餐廳(超市)變更供應之項目、食品之價格、及營養之方式,各該餐廳(超市)不得拒絕。 | |||
四、衛生檢查小組聯合學生代表得督導檢查各餐廳(超市)如有任何缺點,應告知其立即改善。並將其督導結果於三天內送衛保組備查。 | |||
五、餐廳員工應每學年開學前至公立或指定之醫療院所體檢一次。合格者方可任用,檢查項目為結核病(胸部X光檢查)、傳染病(A型肝炎、傷寒、眼疾、皮膚病)、梅毒血清檢查等。員工患病期間,應立即停止工作。 | |||
六、包商應注意餐廳之安全,瓦斯、電及易燃物品均應指派專人使用與保管,若發生意外,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 |||
七、包商應指定專責人員進行衛生自主管理,針對衛生缺失進行檢討改善,並做成自主管理紀錄備查。 | |||
八、餐廳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指示及規定。 | |||
九、餐廳應備有緊急照明及消防設備,並定期更換檢修,且保持安全門之暢通。 | |||
十、餐廳員工如有賭博、酗酒、滋事者應即停止僱用。包商及餐廳(超市)員工應依規定,參與相關之講習活動。餐廳(超市)供應之餐飲食品,導致本校師生中毒者,其有關醫療費概由包商負責,本校並得立即終止承攬關係且依法究辦。 | |||
第五條 | 供餐時間: | ||
一、正常供餐時間:自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止。 | |||
二、夜間宵夜(小吃)由各餐廳自行決定。 | |||
三、寒暑假供餐由本會協調辦理之(各餐廳、超市輪流或本會臨時協調擔任),協調結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 |||
第六條 | 餐廳、廚房、廁所及員工個人衛生: | ||
一、餐廳廚房廁所: | |||
(一)紗窗、門、經常保持整潔,隨時關妥防止蠅、蚊、蟲、鼠等進入,並定期進行病媒防制消毒工作。 | |||
(二)餐廳、廚房、廁所內外及水溝等應指定專人每日清潔之。 | |||
(三)餐桌、打菜櫃台等餐後隨時清潔。地板經常保持乾燥。垃圾桶每日清潔隨時加蓋。 | |||
(四)不銹鋼架、櫃、灶、工作台、調理器、餐具等使用後隨即清洗、高溫消毒,並用合格之清潔劑。 | |||
二、食物品質與操作: | |||
(一)採購食物應選安全、新鮮、品質良好為限,同一產品以有食品生產履歷表及安全認證者為優先。並應建立食物來源驗收紀錄 | |||
(二)食物以自製為原則,若買現成食品,除確認無安全顧慮外需加熱處理後供應。 | |||
(三)物品如有異味、腐敗、變酸等應即丟棄不得供應。 | |||
(四)生、熟食物分別冷藏(冰箱冷凍溫度應調為零下18℃冷藏為7℃以下),食品調製後不得放置室溫超過2小時。刀、砧板應區分為水果、熟食、生食分別專用,以免污染。 | |||
(五)食品及食品容器不得置放地上。應以層架分門別類放置,不可混雜堆放。 | |||
三、個人衛生: | |||
(一)餐廳員工工作時,需穿著整齊一致的制服(白衣、白帽、白圍裙)不留長指甲、不塗指甲油、不戴戒指、手環、手錶等,供膳時需戴口罩及手套。 | |||
(二)員工應養成良好之工作習慣,並重個人衛生,包括工作時不抽煙、不嚼檳榔、不吃零食、不挖鼻、耳、不抓頭髮等,正確洗手保持雙手清潔。 | |||
四、其他衛生注意事項及罰則另訂餐廳衛生管理細則規範之。 | |||
第七條 | 督導考核:督導小組實施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檢查缺失及改善情形列入紀錄,本委員會並得提案糾正及懲處。 | ||
第八條 | 獎懲: | ||
一、每學期餐廳衛生檢查第一、二名者各頒獎狀,並於校內刊物刊登新聞公開表揚之。 | |||
二、餐廳(超市)未按規定履行或營業者,得依有關罰則懲處,其內容應由總務處列入簽約書附件。 | |||
三、餐廳若在審查結果中,連續未達標準者,予以懲罰。 | |||
四、餐廳若經中央或衛生主管機關稽核,結果有重大缺失者,應停業改善,改善完畢經本校衛生委員會許可後,始可恢復營業。 |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學校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