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教育宣導-病毒性B.C型肝炎
2019-03-11• 健促宣導
衛生教育宣導-病毒性B.C型肝炎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辦人:呂賴艷
聯絡電話:02-7736-5610
電子郵件:alyssa@mail.moe.gov.tw
受文者: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
受文者: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2月21日
發文字號:臺教綜(五)字第10800238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病毒性B.C型肝炎之衛生教育宣導資料,請協助向教職員工生宣導,以維護其健康,請查照。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病毒性B.C型肝炎之衛生教育宣導資料,請協助向教職員工生宣導,以維護其健康,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8年2月15日衛授國字第1089901134號函辦理。
二、依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2條附表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須執行學生血液檢查(含血清免疫學:HBs Ag、Hbs Ab 及其他),尚無規範C型肝炎抗體(Anti-HCV)檢測項目.先予敘明。
三、該部為照顧國民健康,就病毒性B、C型肝炎製作電子衛教宣導資料,請逕自該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rwd)/衛生教育/疾病類宣導品/各分類疾病/性接觸或血液傳染/急性病毒性B型肝炎及C型肝炎項下參閱;並請協助向教職員工生宣導,如經發現肝功能異常者,請依醫師建議,接受進一步檢驗、追蹤及治療。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衛生福利部108年2月15日衛授國字第1089901134號函辦理。
二、依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2條附表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須執行學生血液檢查(含血清免疫學:HBs Ag、Hbs Ab 及其他),尚無規範C型肝炎抗體(Anti-HCV)檢測項目.先予敘明。
三、該部為照顧國民健康,就病毒性B、C型肝炎製作電子衛教宣導資料,請逕自該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rwd)/衛生教育/疾病類宣導品/各分類疾病/性接觸或血液傳染/急性病毒性B型肝炎及C型肝炎項下參閱;並請協助向教職員工生宣導,如經發現肝功能異常者,請依醫師建議,接受進一步檢驗、追蹤及治療。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