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輔仁大學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98.11.5. 98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5.17 100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1.11.08 10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4.03.12 103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4.11.05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本設置辦法依據學校衛生法第5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為促進教職員工生身心健康,加強推展學校衛生工作,特設學校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校衛生工作計畫之審議制定、督導與考核。
       二、本校教職員工生衛生保健服務工作之推動。
       三、本校衛生教育與宣導之推廣。
       四、協助推動衛生保健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校衛生事宜。

第四條: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副校長擔任,委員若干人,由校長聘請使命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國際教育長、學生輔導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主任、衛保組組長、公衛系、食科系、營養系、餐旅系師長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代表及學生會會長為委員。執行秘書一人,由衛保組組長兼任。以上人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一學期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本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事未克出席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其中一人代理擔任之。


第七條:本委員會議決之事項送請本校有關單位分別執行之。

第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