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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公告版】教育部「106-108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維運及健康資料分析計畫」

2017-02-08• 行政公告

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06年01月19日臺教綜(五)字第1060007141號函辦理。

本校有關教育部「106-108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維運及健康資料分析計畫」一105-107學年度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聲明【網路公告版】
 
爰執行教育部「106-108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維運及健康資料分析計畫」,該計畫之目標乃為建立全國大專校院學生之健康狀況與健康行為監測系統並進行資料分析、建立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自主管理之機制,以作為學校健康管理、健康促進以及政府政策分析與擬定之依據。本校將105-107學年度經加密而無法辨識個人的學生層級健康檢查、生活型態及自我健康評估相關資料給予教育部以及計畫執行單位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學系,完成建置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及進行資料分析,以提升本校學生健康檢查相關資料之安全與品質,以及學校衛生相關工作之效能。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8條,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健康檢查;必要時,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本校爰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第15條第一款、第16條第一款、第19條第一項第一款、第20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細則第10條第一款有關法定職務之規定,蒐集、處理及運用上述學校健康個資、其中包括但並不限於:依據新版「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101年10月01日實行)之特定目的:012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064保護醫療服務、072政令宣導、073政府資訊公開、檔案管理及應用、109教育或訓練行政、156衛生行政、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59學術研究,而蒐集、處理及利用識別類之C00一辨識個人者;特徵類之C0一一個人描述、C0一二身體描述、C0一三習慣、C0一四個性;健康與其他類之C一一一健康紀錄------等等。本校擬提供之資料詳細內容如附件,其中,學生基本資料僅提供下列欄位予教育部:學生學制別、出生年份、出生月份、血型、性別及戶籍縣市。
 
本校依據學校衛生法第8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8條、第15條第一款、第19條第一項第一款,而參與執行上樹教育部計畫,於特定目的內利用相關資料。同時依據第16條第五款、第20條第一項第五款,與學校衛生法之旨趣,配合教育部基於公共利益、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需要而主張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及第27條,及施行細則第12條,本校依教育部之建議,遵循標準作業流程進行學生層級資料加密之工作,上傳至教育部建置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生健康雲端管理系統」,並僅提供教育部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進行資料分析。後續所進行之資料統計分析,不會以個人資料的方式呈現。本計畫對於當事人資料已盡安全維護義務。
 
本校依據教育部建議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與第二項,以及第16條第五款(公校)與第20條第一項第五款(私校)之目的外利用,且依據民國105年3月15日修正施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文,得不以書面同意違為限;故本校依據第五條誠信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旨趣,將上述資料公告於本校健康中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