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服務資訊公告

公告:基因改造食品標示之規定、罰則及相關資訊

2016-12-27• 行政公告

一、 衛生福利部自104年12月31日已全面實施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定,規定食品業者於販售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食品和食品添加物,及具營業登記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等字樣。
二、 業者應依相關公告規定如實標示,透明消費資訊,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三、 衛福部食藥署網站「主題專區」內設有「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專區」,內含基因改造食品相關資訊,可至網站首頁(http://www.fda.gov.tw)>主題專區>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專區項下查詢下載;另,基因改造食品相關資訊說明圖可至該署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consumer.fda.gov.tw)>便民專區>文宣下載>食品>其他項下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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